![]() |
|
|||
天津北方网讯: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扩大绿地总量、调整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盐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本市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记者杨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