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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六十多岁的老太看电影期间到卫生间方便,因光线昏暗下台阶时摔伤,磕掉一块门牙。影城给了700多块钱医疗费后,不承认老太是在其卫生间摔伤,老太无奈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影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再赔偿老太各项经济损失4000余元。
去年冬天,六十多岁的李老太和女儿到某影城看电影。期间,李老太到卫生间方便,不慎摔倒在地,被台阶磕伤面部,在外等候的女儿听到老人的呻吟声,急忙跑进去和周围好心群众将老人扶起,后找到影城员工护送老人到医院诊治,诊断为上门牙牙体缺损、择期冠修复。影城方面只支付了700余元医疗费,就后续赔偿协商未果。李老太遂将影城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老太诉称,被告卫生间灯光昏暗、地面湿滑,原告无法看清台阶而摔伤,被告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牙齿损害影响吃饭,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被告影城辩称,原告主张在被告卫生间摔倒致伤没有事实依据,卫生间灯光明亮、干湿分离、地面不会有水,不同意原告诉请。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影城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在庭审中不承认原告在其卫生间摔伤,但综合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和当日看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是在被告卫生间摔伤。被告卫生间在灯光昏暗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未尽相应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8000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承担70%,扣除被告已支付医疗费700余元,一审判决,被告影城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南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