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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游客参团旅游时,如何参加购物环节有准谱了。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
据了解,自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最受关注的是旅游当中的购物问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此外,《通知》还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本市一家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10月份至现在,为了避免纠纷,旅行社在组团时已全部取消购物环节,但不少游客表示出不满,因为许多游客有购物的需求。此次对购物条款的详细解释将为旅行社在今后的组团中操作购物环节时提供依据。
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则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