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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田兴春)时隔23年,行政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对于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之一的执行难,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明确政府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规定:政府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将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政府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拘留。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认为,关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的规定,是这次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
对于行政诉讼,判决得到执行的意义不言而喻。胡教授认为:“如果说行政诉讼的涉案范围是整个行政诉讼的进口,生效的判决执行是整个行政诉讼的出口,进口进来了,最后判决执行不了,出口还是前功尽弃,没有意义。”
行政诉讼法此次修改的目的,重点是要解决现实中的“三难”问题,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胡教授指出,这次修正案草案中,对执行难如何解决的规定,是修法亮点之一。此次修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尤其是行政机关不执行的情况,新增了非常重要的两个措施,公告和拘留。
“公告就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要执行,纠正原来的错误,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公告。现在是网络社会,公告措施比拘留还严重。媒体说某某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老百姓要骂他,这个行政首长肯定当不下去。拘留作为第二种措施,不是轻易可以进行的。只要法院真正敢于公告、拘留,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存在。”胡教授介绍。
至于已经入法的各种执行手段,“如:罚款不交,要每日加收3%的罚款,银行的钱可以财政划拨,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这些措施都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