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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要求,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全市221个居住证受理点包括了区县级的人口管理中心和206个街道受理点,从明年1月1日起,均可开始受理居住证的申请。同时,本市将停止暂住证的发放和年检,原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据悉,从受理申请材料后,到发放居住证,整个流程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