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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本市实行《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可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消费环节违法行为,若举报情况属实,举报人可获得1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金额奖励。
举报奖励须同时
符合三个条件
《办法》规定,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标准分三级
原则上最高30万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将分为三级。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若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另定。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