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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观看的“样板间”南北通透,交到手的现房却窗户窄小。日前,市民邵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邵先生1万元。
去年夏天,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顶层房屋。看房时,工作人员带邵先生看的是“样板间”,南北通透且采光很好。但几个月后,邵先生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内北侧阳台窗户尺寸变小,屋内采光较差。邵先生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违约情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时,现场已经看过并签字认可。日前,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目的及居住要求,邵先生实际居住的房屋舒适程度受到一定影响,应获得补偿,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1万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服务部部长安刚分析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展示了交付房屋的“样板间”,因此,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两个问题,“预售房屋”和“样板间交付”。现如今,很多开发商会向业主展示“样板间”,并口头许诺,交付的房屋标准与“样板间”一致。而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律师提示读者,在开发商向您展示“样板间”而您认可购买该处房屋时,应注意保全相应证据;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该详细对照,如果发现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及时指出,尽量避免草草签字确认,您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开发商可能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书面约定,开发商有权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如果不同意该条款,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达成交易。律师提示读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