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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获悉,本市环保部门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行驶证,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第46条处500元罚款。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登记在案,依法追究车辆所在责任制单位的管理责任。
据了解,环保部门将通过遥感检测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筛查,被筛查出的车辆需要再到复检点进行复检。此外,外埠机动车在本市道路通行的,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埠机动车,在年度机动车环保检测无漏检情况下,持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委托书,并申请到天津市领取环保标志的,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绿标或黄标。
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69热线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放黑烟现象,确认为污染行为后,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将依据条例被处500元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境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记者单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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