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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主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需求,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合理、及时修缮。该局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维〔2014〕28号)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2005年6月,本市制定出台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08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几年来,为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使用监管实践看,规范要件、审核程序不仅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更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及购房业主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广大业主对强化民主管理、加快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的需求不断增强。为了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实际、贴近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对《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
据悉,此次修订在坚持业主集体决策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对办事时限、服务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方面,缩短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事时限。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的划拨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进一步加快了维修资金的划拨效率。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维修资金使用服务监督。首先,明确了施工单位公开招标的条件,规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充分发挥了中介部门的作用,满足业主希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推荐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管的需要。其次,为充分体现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服务监督职能,在不增加办件时限的基础上,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分为“开工备案”和“完工备案”,加强了对使用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同时,明确规定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避免了因维修费用调整出现的维修资金不足、业主意见不统一、重新确认等纠纷问题。(记者付文超 通讯员吴梅 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