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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相继召开地方两会,三公经费削减情况成为社会焦点。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则拿出了2013年的三公经费相关数据,一些省则未公开削减三公经费数据,仅在报告中提到三公下降。(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希望三公经费在短时期内呈现垂直下降的“硬着陆”模式,可能不切实际。既坚持改革理想,又尊重现实条件,让三公经费“软着陆”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监管三公支出是一项高度繁重、复杂的系统工作,在监管和处理的实际工作中,必然要经受各种惯性冲动和权力冲动的轮番挑战,没有一个具有高度操作性的法规做“快刀”,监管之职势必被乱麻似的曲解、“规避”和卸责所纠缠。
监管的操作性首先要体现为流程的“明细化”、主体的“明确化”。从三公经费占预算比例的划定,到经费的实际支出、报销,到经费支出的统计与核实,到经费明细账目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到费用的决算、审计,及至对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一整套流程下来,必须明确每个环节如何具体实施,必须明确每个环节由哪个部门负责把关。
监管的操作性还要体现为执行标准的“数字化”。《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在三公经费等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甚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然而,通观全文却基本上都是“定性”的标准,“定量”的标准几乎看不到,三公经费规模占预算比例的上限不清,三公经费具体支出标准不清,所谓“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判断的标准不清,这就给规范执行标准造成了困难,也给对违规者的情节裁定造成了困难。
法治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迈出第一步本身就是巨大的突破,尚未明确的内容和细节,有待后续完善,相信在不断推进监管体系细化工作的基础上,随着法纪和舆论监督的果断“亮剑”,曾经缺乏约束的三公经费终将被驯服。(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