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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周女士:今年春节长假,我和家人外出旅游,但在旅途中遇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现在我们已经返津,请问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春节生活点题服务”专栏记者:市旅游质监所提示,每年春节假期过后,外出旅游后的投诉维权都会明显增多。针对旅途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游客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保障自身权益,但注意不要超过投诉期。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热线:28359093。
投诉期别超过90天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超过90天,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相关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时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0天,在60天内旅行社和游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终止调解,游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如果游客的投诉已经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提供必要证据
游客在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时,应该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切忌含糊不清。要向旅游质监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据: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游客提供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资料。记者刘波通讯员马文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