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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关于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从下月起施行,将使全市房屋的“养老保障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从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是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且双方应当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