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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受雇于保洁公司在影城从事保洁工作的一名男子,在捡拾到钱包后放在了单位的储物柜里,而未及时上交。事发后,影城扣减了保洁公司2200元保洁费。保洁公司将该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该损失。庭审中,保洁公司代理人以公司与影城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为依据,请求法庭判如所请。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被告男子并无约束力,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洁公司与某影城签订了保洁合同,为影城提供保洁服务。而男子谭某与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聘担任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元。保洁公司“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岗位上捡拾他人物品不及时上交、据为己有的,保洁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2013年4月的一天,谭某在打扫影厅时,发现顾客遗留在座位上的钱包,就捡了起来,放在储物柜里,之后下班离开了影城。失主当日下午报警。因谭某已经下班,民警让保洁主管联系他,要求他到派出所。当晚8时许,谭某来到派出所,跟民警讲他捡到钱包了,并与民警一起来到影城取钱包。后来,钱包通过民警交给了失主。
由于保洁公司与影城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规定,若保洁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每出现一次,保洁公司应向影城支付保洁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根据该规定,保洁公司被影城扣减了2200元保洁服务费。影城给保洁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写明,是因为谭某拾到顾客钱包未上交。
日前,保洁公司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200元。庭审中,保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谭某捡到钱包后应当及时上交,不应该把钱包放到储物柜,转天再处理。根据原告和影城签订的合同,被告捡到物品应及时上交原告或影城,不应擅自放在储物柜里,也不应转天处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影城的规章制度。而被告谭某表示,当时因为快下班了,又没有失主问捡钱包的事,他就将捡到的钱包放到储物柜里,准备转天交给派出所。谭某表示,自己不应赔偿保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影城打扫卫生时,捡到失主的钱包。被告将钱包放在储物柜里后下班离开。当日晚上8点多,被告到派出所,称捡到钱包,并与民警一起取出钱包后交还给失主。原告提出的“被告捡到钱包未及时上交,经民警询问后否认捡钱包,经民警播放录像后才承认捡到钱包”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未及时上交拾到的他人物品应当赔偿损失。原告提供的员工管理制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与影城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