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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车窗前突然伸出一双红肿的小手,眼中流露出的都是乞求……这样的一幕相信很多驾驶人在路口等红灯时都遇到过。春节假期刚刚结束,本市一些路口的乞讨者就出现了“回潮”,其中不少乞讨者竟是10岁左右的孩子。
“小乞丐”个子不足车门高
昨日,市民刘先生在外环线解放南路交口等红灯时,一名小男孩突然出现在车门外。小男孩只有八九岁的样子,伸出一只冻皴红肿的小手向刘先生不停地乞讨。“当时,红灯马上就变成绿灯了,我正要启动汽车,不知突然从哪里蹿出来的孩子着实吓了我一跳,只得紧急刹车。”刘先生说,乞讨的小男孩还没有车门高,如果当时没看到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昨天上午,记者在海光寺路口看到三四名乞讨者,其中两名中年妇女的背上都背着两三岁的孩子,孩子小脸又红又肿。每次红灯亮起时,这些乞讨者就会在车流中穿梭。他们手中拿着一模一样的圆形塑料盒,站在驾驶人一侧的车门外乞讨。
乞讨者让市民出行“降速”
执勤交警告诉记者,路口乞讨对交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现会及时劝离,但在高峰时段、车流量较大时,根本顾不过来,而且治理路口乞讨行为需要综合执法、民政等多部门配合,单靠交管部门效果不明显。
据了解,海光寺路口是中心城区车流量较大的路口,高峰时段每小时车流量达7000余辆,交通频发“肠梗阻”。为提升通行能力,2008年相关部门对该路口进行了改造,据初步预计,改造后路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可提升20%。然而事实上,改造后海光寺路口通行能力的提升却并不明显,路口乞讨、马路流动小广告是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因素。
路口乞讨违法可警告罚款
卫津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表示,进入市区主要道路行乞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乞讨者进入机动车道内行乞,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并对公共秩序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此外,2006年实施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路口施舍乞讨人员应处罚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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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流浪孩子回家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针对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从2011年年底到2012年年底在全国开展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得到救助保护,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其再度流浪。(记者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