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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到ATM机取款,看到别人的卡留在里面,不主动取出交公,反而取走6000元。日前,一名男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刘某来到河东区某医院,在大厅ATM机处发现别人遗忘在机器内的借记卡。刘某没有取出交给医院工作人员,而是分3次取现6000元后离开。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刘某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从轻处罚。
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分析认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结合本案,刘某用他人遗忘在机器内的借记卡分次取出现金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如果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则根据《刑法》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贾芳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交由发卡行或公安机关处理,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