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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下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市二中院依法将故意杀人犯张志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张志祥(男,42岁,天津市人)与王某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于2011年5月相识后同居。同年10月29日22时许,张志祥与王某某的女儿赵某某(被害人,殁年14岁)在租住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持菜刀分别朝王、赵的头、颈部砍击数刀,致二人死亡。而后,张志祥拿走王某某、赵某某的手机等物,驾驶王某某的汽车逃现离场,并用王某某的信用卡提取现金2000元。
二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