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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综合卖场对外租赁店面,众商户纷纷入驻就有了五花八门的商品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让人费解的是,除了商户需要交纳租金外,就连店里的员工也得向卖场上交“管理费”。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卖场向没有劳资关系的员工直接收取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昨日,市民小张打来热线电话,反映自己在梅江附近某大型卖场里一家店铺上班,让他不解的是卖场要求场内所有店铺的员工办理进场卡才能顺利出入,说是为了便于非营业时间管理。“除了交纳25元押金,还要一次性交25元工卡管理费”,小张认为,卖场为了方便管理倒也无可厚非,但就算员工离职只退押金,不退卡更不会退回工卡管理费,似乎就有点儿说不过去了。对此,各店铺员工也都很纳闷,自己是与卖场里的店铺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算卖场收取管理费,是不是也应该由店铺承担?
从这家卖场的管理中心记者了解到,所谓工卡管理费包括工卡制作的成本、记录考勤、员工打卡进入商城后的管理费用。而卖场称,在与众商户签订租赁协议时,就已明确约定营业员工卡的管理费用,他们此举只是为商铺员工办卡提供便利。对于这种说法,卖场各店铺的员工显然并不认可,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各种绩效考勤,是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店铺人事部门进行管理的,大家与卖场之间没有任何劳资、劳务关系,更谈不上什么管理。小张说:“25元虽然不算多,但大家就想弄明白自己该不该向卖场交这个钱。”
对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卖场向没有任何劳资、劳务等法律关系的员工收取任何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流程,卖场只能向有租赁协议的商家收取这笔费用。
另外,云杰律师事务所的斯烈昀律师也表示,卖场与商家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约定该款项由商家支付,但实际情况是由卖场直接向员工收取。一方面存在商铺转嫁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卖场与商家之间的协议,对只与商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法律约束力。卖场不能以便利为由直接收取这笔费用,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可要求卖场或商铺返还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