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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24岁,无业。2013年12月9日一天下午1点多,被告人李某行至本市河东区某市场内,趁被害人刘某与他人玩牌之机,将刘某放在其苹果地摊上的钱箱盗走后逃跑,被对面刘某的亲属及时发现并呼喊,刘某及群众闻讯追赶并将李某抓获,交给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经现场清点,钱箱内有人民币1661.6元。赃款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又主动供述了两起盗窃事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2点多,其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行至某小区楼下,由李某望风,张某爬进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东风牌小卡车内,窃得透明塑料饭盒一个,内有人民币30元。2013年12月6日下午2点,被告人李某行至本市河东区某市场内,趁被害人齐某不在摊前之机,将齐某放在菜摊内的木质钱箱盗走,内有人民币2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李某最后一次盗窃时,因被失主及时发现,持续追赶并抓获,属于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既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又是对自身人格的践踏。我们作为健全的社会人,理应通过自身劳动换取生活资源,而不应通过攫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同时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小偷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