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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已经和旅行社签订了出游合同,临行前主动解除合同,游客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出游行程取消或者减少,费用如何分担?今年第一季度,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接到不少这样的旅游咨询。
消费者朱先生在3月与旅行社签订了赴台湾旅游的合同,但由于临时有事不能成行,与旅行社在费用问题上产生分歧。朱先生想了解究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国内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团费80%。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团费5%;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团费15%;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85%;出发当日,支付团费90%。若旅行社实际业务损失费高于违约金,旅行社有权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证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未发生的费用应退还游客,已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