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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近日,天津市金融机构正式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据介绍,天津银监局向局机关、滨海分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下发了《天津市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授信、信用卡、信用证、贴现等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时,应将查询客户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后期检查、评价审计的必经程序,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将核查结果予以登记备查。
《通知》还要求天津银监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在对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审查时,失信人应认定为不符合发起人条件,将其作为批准机构设立的限制条件之一;对已批准设立的法人机构,如股东存在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其情况采取前期改正、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则上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已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问责并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在人员招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中,引入信用情况审查等。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