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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2年6月的一天,卢某在楼门口停车时,因停车问题与同住一个小区的张氏父子发生口角。张氏父子推打卢某,卢某一怒之下与二人厮打在一起。后经鉴定,张氏父子均被卢某打成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卢某公诉至法院。张氏父子随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审理期间,卢某与张氏父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开庭审理确认:卢某遇事不冷静处理,与人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判处其管制一年。
律师点评
允公律师事务所王士波律师提醒市民,一旦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要及时、主动报警,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报警后不要随便离开,要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警察到警后,要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如果构成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具体表现会影响后续的刑事处罚。在诉讼阶段,要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获取对方的谅解,以争取从宽的处罚量刑。(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