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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结合今年5月1日本市法院正式推行的“四步量刑法”,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天上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为了让市民对量刑标准及过程有更直观的了解,庭后,法官对量刑四大步骤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检察机关指控,无业青年孙某某曾于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2010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撤销缓刑,2012年刑满释放。2013年4月至11月间,孙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相识的有利条件,使用其事先盗取的刘某某、王某家中钥匙和从互联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先后在本市河西区水晶城小区、汉沽荣达馨园、润和馨苑、咸阳里等地盗窃作案六起,窃得手机、相机、玉石摆件、翡翠手镯、钻石戒指、象牙制品、劳力士手表及皮包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事发后,二被害人怀疑系孙某某作案,询问孙某某,孙某某即供认了犯罪事实,被害人遂报警,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走归案。目前部分财物已追回,在孙某某的配合下,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
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12年至14年之间判处刑罚。
上午11时25分,法庭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详解量刑步骤
本案宣判后,法官对合议庭量刑步骤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主要考虑因素为犯罪数额。天津确定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该案涉案财物价值6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在有期徒刑10至12年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在前述量刑起点基础上,考虑涉案财物价值超出40万的数额部分及其他影响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合理考虑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此节是基于案件全部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是否退赔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参考量刑规范化的有关具体规定,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步骤中,对所有影响量刑的从重或从宽情节,主要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影响量刑的多种情节进行综合。本案中,对量刑有影响的主要从重考察情节可能涉及有“累犯”、“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窃得财物用于吸毒”等事实;对量刑有影响的主要从宽情节可能涉及“自首”、“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此节是在前述对基准刑调节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可以对上述过程得出的刑期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进行调节,确定最后的宣告刑。(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