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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摸清朋友家的情况,并网购开锁工具,然后六次盗窃朋友家贵重财物的案件。该案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第一批依据该细则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孙某今年25岁,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撤销缓刑,2012年刑满释放。去年他又成了一名窃贼。
孙某的朋友刘某和王某家庭条件不错,住宅内有一些贵重物品,这让孙某动了心。2013年4月的一天,孙某通过微信上刘某发的信息得知,刘某及其家属不在家。于是拿着从刘某汉沽住宅中偷来的钥匙,来到刘某位于河西区水晶城的住宅实施了盗窃。在离开前,他对剩余的贵重物品进行了拍照。孙某说,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再次盗窃提供便利。果不其然,过了没多长时间,孙某如法炮制,两次来到了水晶城,盗走一批贵重财物。
刘某在汉沽还有一处住宅,也存有不少贵重的东西。由于没有此处住宅的钥匙,孙某网购了一件开锁工具,然后潜入此处实施了盗窃。此外,孙某还在好友王某和王某母亲住处盗窃两次。
公诉人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证明,孙某共窃得手机、相机、玉石摆件、翡翠手镯、钻石戒指、象牙制品、劳力士等名牌手表、都彭打火机、葆碟家皮包等财物。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了合议,而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在释法时,法官表示,本案犯罪数额计62.06万元。根据此数额,归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规范的第三个量刑档次。根据被告人系累犯,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为吸毒而盗窃,自首情节,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办法,得出被告人孙某的拟宣告刑为十二年二个月。按照量刑规范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议庭可以综合全案事实,在20%以下幅度内对该案量刑进行调整。考虑被告人作案时未采取破坏性手段,案发于熟人之间,故合议庭仅对拟宣告刑进行微幅调整,对被告人孙某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