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引发交通意外的原因很多,有些事故是单方责任,有些则是事故双方都有过错。从警方对众多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交通违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而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疏忽大意则极易成为引发交通意外的原因。
家长安全意识淡薄
-案例
2010年11月5日20:00,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驾驶人刘某,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沿港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公里800米处驶入逆道,与对行的山东省庆云县驾驶人张某驾驶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松花江牌小客车驾驶人刘某及该车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毅(八个月)、刘某涵(2岁)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3月8日18:00,于某醉酒后驾驶冀J***83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青区津涞公路时,遇郭某饮酒后驾驶津J***56小客车由北向南驶来,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郭某及其子死亡、其妻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分析
个别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以及是否健康成长,更有一些家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给儿童树立了坏的榜样。另外,有些家长认为孩子身材瘦小,不占用大人的座位,超员载客,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轻视交通安全
-案例
2010年11月14日13:00,马某驾驶冀R***06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立营村时,与横过公路的骑自行车人7岁女童刘某发生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6月11日13:00左右,姜某等6人踩6个滑板成一字形由南向北滑行,至团泊湖环湖西路7公里400米处,被一辆小客车撞击,致3人死亡。
-交警分析
按照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是不少家长忽视这一规定。学生驾车在道路上随意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突然猛拐和横穿,甚至双手离把、手中持物,随意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乘坐机动车时,喜欢将身体的某部位伸出车外,或者未等车辆停稳就跳下车,任意在马路上逆行或乱跑、乱穿等等危险行为,也是加大交通意外伤害的原因之一。
黑校车违规拉客
-案例
2005年11月19日17:00,廉某驾驶津A***42华利牌小客车沿京福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2公里时车辆失控,先后与另外3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解体,廉某及车上3名学生共计4人死亡,5名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5月29日8:00,东丽华明大队执勤民警在何兴庄乡村路上查获一辆接送学生的黑校车,该车核载11人,实际乘载24名小学生,更为严重的是该车驾驶员同时存在酒后驾车违法。
2009年6月3日7:00左右,东丽支队整治小组在津汉公路跃进路口又查处一辆非法接送学生的黑校车,该车核载8人,实载16人。
-交警分析
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大多是个体业主,逐利思想较重,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有的人驾龄短、驾驶经验不足,有的没有客运车辆驾驶经验,缺乏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此外,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载也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在交管部门以往的治理中,有的车辆核载七八人,可是实际却拉乘十几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