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名女士交签证保证金5万元,前往韩国旅游。回国后,该女士发现,当初她交纳保证金的旅游营业部已注销登记。为了要回钱,这名女士将营业部的上级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5万元签证保证金。
被告旅游营业部是本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13年3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3年9月的一天,杜女士在该营业部办理了赴韩国自由行的签证业务,并向该营业部交纳了签证保证金5万元。双方约定,杜女士如期回国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同年10月,杜女士赴韩国旅游,19天后她返回天津。她回来后发现,旅游营业部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为了要回签证保证金,她多次找到原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返还保证金,但没成功。
杜女士表示,由于营业部系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且该营业部一直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实际经营,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其保证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部以该营业部的名义收取原告5万元签证保证金。因该营业部系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应认定原告和被告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自韩国如期返回天津,被告亦应按约返还保证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签证保证金5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