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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个鸟贩子在蓟县山区安装捕鸟网,利用录音机播放鸟鸣吸引鸟儿自投罗网,仅两个月,捕鸟700多只,均为珍稀鸟类。这些鸟中有470余只活鸟被几经转手卖到宁河宰杀,成了人们的盘中餐。前不久,经蓟县检察院公诉,县法院将两名鸟贩判刑。
两月捕鸟700多只
2013年八九月间,王某某、何某某两名男子在蓟县山区野生鸟类经常活动的地方,支起捕鸟网,用录音机播放鸟鸣吸引飞鸟,有鸟飞来便被粘到网上。这种绝户网,鸟一旦粘上,很难挣脱。两个月,二人捕鸟700多只。其中主要有黄眉鹀(俗名眉子)、栗鹀(俗名金钟)、黄胸鹀(俗名黄胆)、田鹨和树鹨(俗名麦溜子)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这些被捕获的野生鸟类均属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更是记载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中的珍稀物种,在鸟类多样性研究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
王某某与何某某在狩猎成功后,将其中的470余只活鸟卖给了长期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高某某,剩余活鸟则分散地卖给其他收鸟散户,死鸟则干脆扔掉。事后,高某某将470余只活鸟卖给宝坻区的鸟贩,之后再转卖到宁河县的收鸟户手中。在这次交易中,王、何二人共非法获利7400余元。
珍稀鸟变成盘中餐
2013年10月,蓟县警方将王某某、高某某抓获归案,目前正在追逃何某某。2013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王某某、高某某非法狩猎一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掌握,案件承办人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014年3月26日,蓟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狩猎案,王某某、高某某对其捕杀、买卖野生珍稀鸟类的罪行供认不讳,前不久,县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以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部门联手
打击捕鸟贩鸟产业链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官没有停下脚步。蓟县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调查了解到,在宁河县境内,存在着大规模以收鸟、养鸟为业的村民,他们将从各地收来的珍稀鸟类饲养成熟后,统一宰杀,空运到广东等地,进入餐饮企业,成为盘中餐。从鸟类的捕获、收购再到饲养、转卖,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蓟县检察机关协调县林业局和公安分局,联合对部分村镇非法猎捕、收购野生鸟类的违法行为进行摸查和打击,并与宁河县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制定了联合打击捕杀珍稀鸟类的行动方案,从源头上斩断了违法分子的利益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