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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梳理该院去年以来陆续受理并审结的多起非法集资犯罪上诉案件,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四大特点,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特点一
案件多发生在滨海新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政策的放宽以及私募基金合法化,在全国重点开发开放区域的滨海新区范围内,以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为典型的各类金融投资公司大量出现,其中也混杂了极少数以诈骗投资者钱财为目的而募集资金、吸纳存款的空壳公司。目前,陆续出现了非法集资者因诈骗行为败露或无法兑现高额利息案发的情况。
特点二
以成立开放式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为幌子
发起人在成立了空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后,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许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特点三
传销式的“经营模式”
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网络构成自上而下分别是: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的宣传营销业务人员、负责为公司挖掘客户赚取高额佣金的代理人(又称市场经理、网头、投资代理人等)。这些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活动,为取得客户信任,往往首先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和代理人公开宣传投资项目与高额回报收益,而后由代理人邀请投资者到犯罪分子租赁的豪华办公地点参观,由所谓的公司高管进行接待,并为投资者进行讲座洗脑。讲座内容多为虚构的房地产、矿产、旅游资源等投资项目,声称投资项目前景可观能获高额利息回报,发展下线投资者还可获取高额提成,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特点四
受害人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
因该类案件多采取传销式的营销方式,某些投资较早的投资者逐渐扮演起“网头”的角色,诱使更多的亲戚、朋友、同事上当。
法官提醒
投资者一定要有市场投资常识,了解法律法规,从而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
对低准入,高额回报的集资尤其要警惕。“不设最低出资标准或最低出资标准极低”、“募集资金人数不设上限”等都是极明显的非法集资特征。
在高额回报和亲友劝说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有些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在投资之前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产生了怀疑,但禁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推荐,“投资”上当。
一旦发现上当,早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防止涉案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