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了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男,28岁,无业。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2014年1月强制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期间,刘某主动交代了一起盗窃汽车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河东区某浴池内,趁失主张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汽车钥匙,将张某停放在该浴池门口的夏利N3汽车盗走,予以变卖,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夏利N3汽车价值人民币18900元。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既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又是对自身人格的践踏。我们作为健全的社会人,理应通过自身劳动换取生活资源,而不应通过攫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同时,在公共场所不要睡觉,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小偷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