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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刘轶琳7月2日报道:违法建筑治理,是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立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立即拆除公共场所内构成障碍物的违建。
对于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实施意见》要求拆违实施部门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当事人同意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帮助其拆除。
《实施意见》还指出,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过程中,进行违法建设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施工作业人员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拆违实施部门送达的执法文书的,拆违实施部门采取证人见证、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违建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对于构成障碍物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要依法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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