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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经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昨天,35岁的智力残疾人房某拿到了八万元援助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房某与其年近七旬的老母亲庞某相依为命。2013年9月21日下午3时,母子二人到河北区靖江路邮电支局下属储蓄所领取当月退休工资,庞某在门前被砖绊倒,头部磕在支局的台阶上流血不止,房某眼看着母亲受伤,却不知如何施救。而邮局工作人员冷漠无情视而不见,竟然没有一位职员出来施救,也没有人拨打120或者报警。庞某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于第二天下午3时,因脑伤严重而亡。家属料理完庞某的后事后,监护人带领房某,多次到邮电支局请求损害赔偿,均遭到拒绝。
2013年10月21日下午,房某的监护人带领房某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青柏热情接待了他们,后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鞠家莉办理此案。
鞠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到事故发生地实地调查拍照,并多次到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随后以河北区靖江路邮电支局为第一被告,天津市邮政公司为第二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9598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25886元、丧葬费232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048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鞠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减免原告诉讼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两被告一致承认老人头部磕在第一被告的台阶上属实,但是同时提出,摔倒的起因是邮电支局门前的路面不平造成的,而路面不平一事,不属于被告管理与维护,由此两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鞠律师指出,事故发生地属于邮电支局门前服务区,而不属于公共路段,被告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摔伤后,邮电支局工作人员有施救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延误救治以致受害人失血过多导致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经法院调解,两被告同意以经济援助款的形式赔偿原告房某八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一次性了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