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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老年人大学参加“拳剑表演班”的退休干部方先生,为多名同班学员订制了刻有姓名的龙泉双手剑。但剑到天津后,一位老奶奶不承认委托了方先生订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方先生要求被告给付剑款的诉讼请求。法律人士表示,接受他人委托办事,一定要有对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要像本案原告这样承担不利后果。
方先生是一所大学的退休干部。退休后参加了老年人大学的“拳剑表演班”,学习、表演剑术等。2011年11月,方先生为同班的几名学员在浙江省龙泉市的一家知名剑铺订制了6把双手剑。方先生称,由于一名老师将在来年专门教授双手剑剑术,10名学员委托他代为订制双手剑。蔡奶奶就是这10名学员中的一位,只不过她是由邓女士代为登记的。可是让他想不到的是,后来蔡奶奶给他打来电话,说自己腿疼,而且老伴儿生病需要照顾,所以就不学剑了,也不要这把双手剑了。但制作刻有姓名的剑需要十几道工序,剑铺是不给退的。剑邮寄到天津后,他将剑交给了订制的学员,但蔡奶奶一直不要剑、不付款。虽经多方调解,但最终也没解决这个问题。无奈之下,方先生将蔡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剑款和为取证产生的交通费。蔡奶奶的意见很简单,她称自己没有委托原告买剑,也没有授权邓女士代为签字,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和被告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三份,录音资料一份及写有被告姓名、身高的便条,但相关证人没有到庭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无法确认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另外,原告和被告均认可便条中“蔡某某,1.61米”的字迹不是被告本人所写,原告称该字迹系案外人邓女士所写。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订制双手剑的事实,而案外人邓女士代为书写被告姓名及身高的行为也没有得到被告的追认。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被告给付他订制双手剑的款项560元及为本案取证支付的交通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