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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4年年初,市民王某与朋友聚会,醉醺醺地驾驶着两轮普通摩托车回家,在沿河西区微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江道交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微山路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查,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河西区检察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肇事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市民: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不同,其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要驾驶者出现醉酒驾驶的情形,便构成危险驾驶罪。广大市民应注意此新增法条,遵守交通法规,禁止一切酒后驾驶行为,维护自身及公众的生命安全。此外,检察官还提醒市民,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涉罪,千万不要因一时麻痹而酿成灾祸遗憾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