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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餐饮具消毒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现场卫生监督检查
餐饮具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发现已经发出的成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立即予以召回处理
不得将成品与待清洗消毒餐饮具或者其他物品一同运输
设置微生物检验室,清洗消毒过程要求采取热力消毒方式
天津北方网讯:餐馆中的碗、杯、碟、盆、勺、筷、刀、叉大都需要重复使用,其清洗消毒是否达标直接关系着食客们的健康安全。记者昨天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台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将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为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设置了“准入门槛”。该规范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方式、检验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并要求一旦发现已经发出的成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立即予以召回处理。今后,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每年都将对餐饮具消毒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消毒单位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集中消毒餐饮具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清洗消毒后密闭包装,包括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碟、盆、勺、筷、刀、叉等。该《规范》对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作出明确规定,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大于30米;生产场所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而在内部布局方面,餐饮具消毒单位应将污染区域、潜在污染区域、清洁区域应当顺向分隔设置;清洗消毒工艺流程,应当顺向设置前处理间(回收区、去残渣区、浸泡区)、清洗消毒间(机洗区、消毒区)、包装间、成品储存间、包装材料间等,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设置微生物检验室;配置与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通风、防尘、防虫等以及废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备设施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要求采取热力消毒方式,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不溶性附着物;成品应进行封闭小包装,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包装破损的成品不得出厂;禁止清洗、消毒或者加工任何与餐饮具无关的物品;不得将成品与待清洗消毒的餐饮具或者其他物品一同运输。
此外,餐饮具消毒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向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还要至少每季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成品抽样。同时建立健全成品发送记录制度、问题“残品”召回制度。同时,餐饮具消毒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肠道传染病、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成品的工作。
市卫生监督部门今后将对餐饮具消毒单位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每年对餐饮具消毒单位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将不少于两次,两次监督间隔不大于6个月,监督抽检成品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10份。对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市民若发现餐饮具出现问题,也可向市卫生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