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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女,44岁,无业。2013年12月的一天中午,尹某(已判刑)将停放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的一辆夏利N3汽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明知该车为尹某盗窃所得的车辆,仍帮助联系买主,在本市河东区一号桥轻轨站附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他人。后尹某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被盗夏利N3汽车价值人民币18900元。案发后,经失主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依靠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定会收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我们要在观念上树立抵制犯罪的意识,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自己谋得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