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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
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总结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成为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文革”十年,法制遭到彻底破坏,公检法被砸烂,尤其是检察机关,1968年被撤销,后由宪法规定其职权由公安部门行使。
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有机会直接采访邓小平。当法拉奇对中国能够避免再次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表示怀疑的时候,邓小平并没有驳斥她。邓回答:“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
邓小平开出的药方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强调, “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邓小平又从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的角度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重大原则。随后,党的十二大将其载入新党章的总纲之中,同时写进了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的序言和总纲。
88岁高龄的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直接提出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说法。
邓小平的这一系列法制思想,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如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