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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规划:要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黎蘅)在昨日上午召开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作了关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表示,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和“朝令夕改”的现象,修改规划要非常谨慎。为此《草案》补充了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种具体情形,并规定修改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陈小清在报告中指出,在吸纳了各方意见之后,二次审议稿应对规划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经规划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规划的修改从严把关,具体列明可以修改的情形,同时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如下: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草案中关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超期未竣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扣减未竣工的建筑面积且不予补偿”的规定不合理,建议改为由当事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