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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由于司机超速驾驶而且恰巧爆胎,造成旅游大客车失控,冲入高速公路旁边的沟内,致使40名游客受伤。受伤比较严重的刘女士将旅行社及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日前,本市静海县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
本市某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去旅游,并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国内组团旅游合同》,双方就旅游费用、旅游线路及景点、出发及结束时间等作了详细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又与一家客运公司签订了包车协议书。由该公司指派车辆承运游客。2012年6月的一天,司机驾驶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津沧高速公路上行36.5公里处时,因超速且爆胎,致使该车撞到道路右侧护栏,后冲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驾驶员及刘女士等40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女士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刘女士将旅行社、客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旅行社的代理人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他们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由客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客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与旅行社方面基本一致。被诉三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各自发表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客运公司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联保,所以三公司应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承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旅行社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诉讼中被告客运公司与旅行社均同意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40%赔偿责任,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