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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每年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条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组织、受理、论证和监管。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条件
第四条以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区财政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20%。
第六条申请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2.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
3.企业创新能力强,有一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技术,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
5.实施项目必须是企业与大学(含学院、系)、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双方分工明确合理,有实质合作内容,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且企业应为第一承担单位。
6.实施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技术成熟可靠,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行列,项目完成后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争议。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支持
第七条专项扶持采取定期申报、受理、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科委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企业及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并统一报送至区科委初审。项目申报时间以初次报送盖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公章的申报材料所标明的时间为准,对超过《受理通知》要求截止日期的,区科委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请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西青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大学(含院、系)、科研院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4.企业研发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现有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等。
5.行业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企业项目名单。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区科委负责将建议资助企业项目名单提交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自批准日起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委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委与企业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合同生效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应有严格的开支范围,用于与创新活动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技术购买费、工程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能源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内,区科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根据合同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企业应及时向区科委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资金使用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企业要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在合同到期后两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资料。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经济等指标进行考核验收,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能结项。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应向区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对项目因故中止的,企业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剩余的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十五条对发现项目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委要立即中止执行合同,并由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缴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原《西青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西青政发〔2012〕82号形式发文)自2012年12月31日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