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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西青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以科技项目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条件
第四条以项目方式,对列入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区财政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20%。
第六条申报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2.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行列,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创新能力强,有一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R&D)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于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原则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5.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且在项目完成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评审
第七条专项扶持采取定期申报、受理、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科委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企业及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并统一报送至区科委初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科委下达限期修改和补充通知;项目申报时间以初次报送盖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公章的申报材料所标明的时间为准,对超过《受理通知》要求截止日期的,区科委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西青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4.现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5.申报项目科技查新报告。
6.申报项目产品质检报告(或性能检测报告)。
7.申报项目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8.行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企业项目名单。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区科委负责将建议资助企业项目名单提交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合同生效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应有严格的开支范围,用于与创新活动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技术购买费、工程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能源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内,区科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根据项目合同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向区科委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资金使用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企业要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在合同到期后的2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资金使用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经济等指标进行考核验收,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能结项。对项目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剩余的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对发现项目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委要立即中止执行合同,并由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缴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十四条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