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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男,41岁,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5点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东区某停车场,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白色晶体一袋,嗣后李某被抓获,同时收缴李某向刘某贩卖毒品所得毒资300元,从刘某手中收缴李某向其贩卖的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从收缴的一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65克。鉴于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贩卖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绝不应该被一时利益诱惑或因好奇心驱使而去沾染毒品,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而企图越过法律的警戒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