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对他人怀恨在心,想开该人的汽车撞电线杆,不想却开错了车。由于给车主造成了损失,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6000元。
被告人赵某因怀疑经营装饰材料的崔某以其名义招揽生意后未分其利润,而对崔某不满。2013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铁锤、菜刀来到独流镇崔某经营的装饰店,欲砸毁其店铺。后见一辆五菱面包车停放在此,误以为是崔某的车辆,遂将该车开至独流镇某村的洗车店前,撞向路边电线杆上,致该车前部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5324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赵某赔偿五菱面包车实际所有人高某经济损失7000元。高某书面请求对赵某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赵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结合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