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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到会场有三位律师不属于这位网友说的律师的行为,我也经常发表我自己的言论,但是我是非常谨慎依法的发表的。有一些律师属于我们律师行业的中的极少数,我们也有相应的律师行业规范,具体来讲,他所说的话,网友信还是不信应该是网友自己判断,对于今天鲁部长让我们提出建议,我对于互联网发展目前来讲,在法律规范上来讲还是不多的,也是不健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法治体系,前提是有一个法律体系,我们互联网相应的法律体系还是欠缺的,以后还是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逐步的进入到法治体系的建设。对于现在网上的侵权行为非常多,对于法治体系的建设,我觉得应当是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因为互联网人的行为特点和平常的行为特点不一样,必须隐秘而且取证困难,尤其是对于律师来讲,在处理相应的互联网侵权案件取证非常难,有多方面的原因,针对相应的法律,前一段时间出台司法解释,这个是完全及时的,对于以前法院处理一些问题,经过多年研究后才出台的。以前大家不明确的地方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像刚才徐家力律师说的,在互联网侵权来讲,不能够光依靠老百姓的维权。为什么很多维权会放弃呢?现在确实是违法成本非常低,维权成本极高。前一段时间把律师费作为主张权利一方的损失,这一点非常好,现在仅仅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这和互联网立法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互联网的发展快于法律上的发展,我的建议,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领导下,集合多方面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研究小组,我们作为朝阳律协来讲,作为全国最大的基层的律师协会,我们会贡献出律师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