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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在高速公路上冒充民警、骗取司机财物的被告人,近日被静海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提议并购置、准备了假警官证、假警服等犯罪工具后,伙同高某等人驾驶汽车,在唐津高速、津沧高速、京沪高速、荣乌高速等天津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上,多次冒充民警,以查处交通违章为由,骗取过路司机钱财。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高某在唐津高速公路与津沧高速公路交会处骗取货车司机张某现金800元及价值300余元的鲜鱼。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伙同他人在天津一高速公路上骗取小客车司机现金300元。经查,张某参与招摇撞骗8次,涉案价值5800元;高某参与招摇撞骗6次,涉案价值5500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涉案赃款均已挥霍。2014年1月3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1日,高某之妻受高某委托,到警方投案。3月7日,公安机关将高某从天津市第一戒毒所提出羁押至静海县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二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高某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视其为自动投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半,高某获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