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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探索之一。因此,从设立伊始,就体现了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开创性。作为新设立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司法改革的排头兵。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所说:“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作为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转效果对于未来司法改革走向将产生重要影响。二是专业性。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案件等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案件范围,力图通过更专业的审判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同时也为我国今后设立跨区域管辖法院积累了宝贵经验。三是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审理民事案件,还审理行政案件。这种体制安排比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存的双轨制,有利于维护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标准统一。为了解决技术类案件中的事实查明问题,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知识产权审判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知识产权法院必将在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屹立潮头,催人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