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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日前,天津一中院出台“开庭明示”制度,进一步在程序上公开透明。“开庭明示”制度是指法庭在开庭前,针对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共同遵守的纪律进行宣示。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庭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审判纪律之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虚假陈述,不提供虚假证据,不妨碍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表达诉求和提供证据,遵守和规范庭审言行,确保法庭的严肃性和良好的审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