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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该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销售许可证10日内
可售房源须一次性推出
通知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和上市销售时间,加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进度,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应。分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的,应视上一批次房源销售情况及时办理下一批次房源销售许可,不得出现两批次之间的销售房源“断档”。开发企业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要一次性推出许可销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将取得同一销售许可的房源分为若干批次或分楼座上市销售。
严格审核购买人资格
姓名不一致不得购买
根据通知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已取得销售许可的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及销售情况全部公示,对已售出住房要随时更新。
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应与其持有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记载的准予购买人一致。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销售单位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对购买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及时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中介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售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自行销售限价商品住房,也可以委托其控股公司负责具体销售工作,销售责任仍由开发企业承担。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
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代理销售或散布虚假房源信息。
涉及违规的开发企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保障房开发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5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通知还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不得接受集团购买。
共有产权人须为
配偶、父母或子女
此外,该通知对于产权共有提出明确要求,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