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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22岁,小学文化,在本市河东区一家饭店打工,住在该饭店的员工宿舍。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在本市河东区一家饭馆内,被告人于某因给其单位经理敬酒被同事杨某阻拦而未敬成酒,遂对杨某心生怨恨,在杨某要离开饭馆时,于某用瓷碗将杨某的头、面部砸伤。经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群众报警,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小摩擦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应该学会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以平和的心态去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