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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河东区科技大会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区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区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科技部、市科委设立和管理国家级、市级孵化器,区科委是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区科委汇同区有关部门组成科技企业孵化器领导小组,对区级孵化器实施认定、考核。
第五条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六条拟建立的孵化器要向区科委提出建设申请,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要对建设背景、建设目标、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经区科委批准建设的孵化器,筹建期原则不超过2年。建设期结束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区级孵化器的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达到市级孵化器标准的,由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申报。
第八条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河东区注册纳税。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可经营使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自身拥有基本的、保障正常运行的孵化资金。
5、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6、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40%以上)。
第九条区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科委报送《河东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资格。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河东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十条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河东区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件;
4、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5、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6、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区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三条区政府利用科技三项经费在区科委设立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资金,支持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产业和特色产业。按孵化器建设规模,每个孵化器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符合市级孵化器要求的,区科委协助争取市级孵化器建设引导资金。对争取到市级孵化器建设引导资金的,区孵化器建设引导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匹配。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新建孵化器,对孵化器的主办者,3年内可享受该主办单位当年交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留区部分40%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孵化器内的企业,年纳税留区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享受该企业当年留区税收40%的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加强对孵化器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区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的管理,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区科委投入孵化器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凡因故不能继续实施计划或撤消孵化器的,将停拨或视具体情况清理和追缴已拨的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