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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近日出台《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机制,规范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意见,城乡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由政府全额资助参险,并纳入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范围,剩余医疗费用可从临时救助、慈善资金中予以解决。
城乡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将参照天津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供养标准,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距,确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记者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