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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天津快处”更加便捷
为方便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事故,提高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减少事故对正常交通的影响,今年10月1日开始,交管部门充分借鉴厦门、武汉等城市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简化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程序,争取打造出更加快捷、方便的“快处天津模式”。此次“快处新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事故,应该立即撤除现场,到交通事故快处中心解决:一是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二是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损则不受金额限制。自撤现场后,各方当事人及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到同一“快处中心”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遇有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4小时。第二,对不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执勤民警通过微信传送事故照片快速清除事故现场。执勤民警接到事故警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可以当场解决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由执勤民警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后,快速清除事故现场,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将现场照片通过微信传送至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除了进一步简化轻微交通事故程序、快速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外,交管部门在快处分中心的管理也将有一系列新变化:一是加大力度打击骗保行为,一个月内有多次可疑“快处”记录、存在骗保嫌疑的驾驶人,交管部门将支持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痕迹鉴定。一经确认,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并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二是尽快在各快处中心全面安装摄像头和执法记录仪,让“快处”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这样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对当时双方的行驶证、驾驶证核查真伪,也可第一时间帮助双方留存证据;三是尽快完成对于快处办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让“快处”流程全面电子化、透明化,每一个环节都联网可查。
一、哪些事故适用事故快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事故。
(一)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
(二)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则不受金额限制。
二、快处中心的工作时间?
市区“快处中心”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9时30分,郊县“快处中心”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8时,节假日不休息。
三、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自行确定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变更车道的;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驶入禁行路的;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二)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自行撤离前,当事人应如何固定停车位置?
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前可以采用标划现场和摄像、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车辆位置。标划车辆位置时,当事人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的轴头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T”形标记。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
五、当事人前往快处中心应携带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携带保险标示、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如当事人未携带保险标示或体检回执的,可先行到快处中心处理,在办理保险索赔时一并提供。
六、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并到达“快处中心”后,发现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的怎么办?
对经查勘定损仅投保交强险且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的,或其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的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七、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八、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派人,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当事人无须到交警大队或快处中心处理。
九、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但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